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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蔡建新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海机械维修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海机械维修厂,蔡建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海机械维修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石伟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海机械维修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申请异议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海机械维修厂上诉认为:在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裁决前,且对该案仍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本案应当继续由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被上诉人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蔡建新于2014年5月8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材料,该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2014年8月26日,该仲裁委应被上诉人蔡建新的申请出具了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证明,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