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马艳绒与党多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某某经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2010年年底我们一同从外地打工回家后,因家庭琐事被告与我意见分歧,发生纠纷,并自此一直分居生活,现与我分居已逾三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曾于2013年5月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此后被告仍然不知下落,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无奈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我的个人财产归我所有。被告党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后无子女。结婚后原、被告即一同外出打工。2011年初,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随后离开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至今与原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本院诉请离婚,经本院缺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原、被告仍然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主张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之父的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均系再婚,本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但原、被告自相识至结婚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夫妻间偶因琐事发生纠纷即长期分居生活,足见其未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原告第一次诉请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已逾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依法应予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主张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50元,被告党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增祥人民陪审员 雷法学人民陪审员 王佛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