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某滨、黄某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滨,黄某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滨,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光,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丹,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娜,女,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林信潮,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滨与被上诉人黄某娜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某滨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黄某滨以与黄某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滨申请撤回上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滨撤回上诉,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黄某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四、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