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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忠良,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权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克演。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92元,减半收取160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046元,由原告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