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乔闳与重庆市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乔闳,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杨乔闳,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路31号。法定代表人欧兴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应在华,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杨乔闳诉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动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杨乔闳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乔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乔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乔闳负担。审 判 长 代其智代理审判员 吴泽君人民陪审员 黄晓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