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学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学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南良仕华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李月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玉良,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练可英,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学福,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学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金学福亦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学福已在庭外妥善解决此纠纷,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288.50元,保全费340元,共计628.50元,由原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谢运生代理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