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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梁开军、梁兴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开军,梁兴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号原告梁开军,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梁兴福,男,汉族,1962年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梁开军与被告梁兴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人梁兴福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梁开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开军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爱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