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周某趁夜深人静之机,翻墙进入本市“尚熙空间”建筑工地,盗窃搭钢管架用的扣件60个;10月10日12时许,周某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扣件60个;10月11日凌晨0时许,周某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扣件60个;10月13日19时许,周某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扣件40个以及电缆线4.5斤;10月14日,周某采取同样手段盗窃60个扣件时被该工地工人现场抓获。周某将盗窃的扣件卖掉,所获赃款已挥霍。经鉴定,周某盗窃的物品中找回的88个扣件价值人民币438.25元,灭失的192个扣件价值人民币858元,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52.75元,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