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大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诉被告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行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诉被告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