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3号原告乔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