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3号原告乔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