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千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千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本院立案后7日之内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