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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千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千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本院立案后7日之内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