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萍与李青松离婚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李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李青松。本院在执行刘萍与李青松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萍于2014年12月28日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宪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