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耿兴荣与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兴荣,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794号原告:耿兴荣。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兴荣诉被告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兴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兴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兴荣承担。审 判 长 张久华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风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