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韩某某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笫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 建二O一五年五日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