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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乔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985号原告乔华,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负责人张晓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利军,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电信公司职工。原告乔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1月5日下午2时30分,原告乔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乔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400元,由原告乔华负担。审判长  卜凯丰陪审员  李新翔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珍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