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顾花与范振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花,范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顾花,女,1957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振清,男,1942年5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范振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振清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振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振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红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