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罗青木与袁顺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青木,袁顺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罗青木。被告:袁���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木与被告袁顺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青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