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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罗青木与袁顺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青木,袁顺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罗青木。被告:袁���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木与被告袁顺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青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