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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世友与蔡圣开、安徽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友,蔡圣开,安徽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友,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蔡圣开,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执行人:安徽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时先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圣开、安徽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圣开、安徽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纪红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