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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6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柯立林与朱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立林,朱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6168号原告柯立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伟鹏,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良,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柯立林与被告朱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朱永良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4年9月5日裁定驳回被告朱永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生效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立林的委托代理人吴伟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永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永良以经营和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内容为“兹向柯立林先生借到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还清本息。”的借条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朱永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为原件,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的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永良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柯立林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本案借款应视为定期无息借款。借款期满后,被告经原告催讨拒不返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在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朱永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永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柯立林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柯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0元,由被告朱永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人民陪审员  陈铭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汀洲本案适用法律如下: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