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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东与被告潘红勇、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潘红勇,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魏东,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潘红勇,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周竹洁,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与被告潘红勇、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东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东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虞少飞人民陪审员  杨诗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