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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宁夏斯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炫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斯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炫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835号申请人宁夏斯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法定代表人斯海青,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炫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大武口区朝阳东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李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斯世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炫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夏炫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市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房屋、土地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在车辆部门登记有两辆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宁夏炫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5774.11元,执行费73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