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抚养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抚养费8000元。本案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中关于2014年12月10日前刘某某一次性给付谢某某抚养费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