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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洪坡与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洪坡;深圳市新美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洪坡,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埠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波,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美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第九栋501,组织机构代码685366717。法定代表人周国庆。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送货,由被告签收,截止2014年5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2335元(人民币,下同),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多张支票均被拒付,尔后原告再次催促还款时被告就拒不支付货款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33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全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兴创辉激光刀模具厂的业主。原告提交的2014年5月27日、28日的两张供货单显示,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27、28日向被告提供刀模,货值分别是11000元和21335元,共计32335元,供货单上均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国庆的签名。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多张支票以支付货款,支票号分别是07624364、07624365、07624366、07624367、07624368,每张支票金额均为6467元,但均被银行拒付,拒付理由是“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以上事实有供货单、支票、银行退票理由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供货单、支票和退票理由书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32335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及反驳,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233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做明确约定,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以323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故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向原告张洪坡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2335元及利息,利息以323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新美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志锐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 戎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