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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海建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金小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临海市海建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金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海建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建青,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吴章保,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小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金小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4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