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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吕光驹与徐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驹,徐凯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69号原告吕光驹,农民。被告徐凯丰,现年约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光驹与被告徐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驹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吕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