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吴训国与顾祖泉、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训国,顾祖泉,郭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吴训国。被执行人顾祖泉。被执行人郭小妹。吴训国与被告顾祖泉、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皋港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欠款为6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90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