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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欧振贵、冯巧云与李利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振贵,冯巧云,李利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欧振贵。申请执行人冯巧云。被执行人李利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嘉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利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李利雄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李利雄在其与杨日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有兑现款收入79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李利雄在其与杨日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的兑现案款收入7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成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