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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晓微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 告 人 崔 晓 微 诈 骗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4)前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晓微,住前郭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现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常静,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晓微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晓微及其辩护人常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崔晓微虚构借款给其雇佣的工人发工资,其个人治病等理由,先后八次骗王某某然人民币合计54.2万元王某某然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崔晓微催要钱款,崔晓微虚构宜居康郡房产公司欠其工程款,宜居康郡房产公司用两套房屋抵偿给被告人崔晓微,被告人崔晓微谎称用该两套房屋抵顶王某某然,后王某某然识破。之后,被告人崔晓微伪造宜居康郡小区二号楼二单元204室和前郭县农资小区一号楼三单元602室两处房屋的产权证明,骗王某某然信任,王某某然妻贾某某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两处房屋抵顶王某某然。之后,被告人崔晓微逃跑。后被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借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及土地转包合同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晓微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晓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认罪,辩解是借贷,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崔晓微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某然主动借钱给他发工资,看病都有欠据,被告人后来的还款行为证实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欺诈行为,被告人是先借款后使用假房照。被告人一共借款5次,总额应该是33万元,是民间借贷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崔晓微虚构借款给其雇佣的工人发工资,个人治病等理由,先后骗取通宝寄卖行业王某某然人民币合计54.2万元王某某然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崔晓微催要钱款时,崔晓微虚构宜居康郡房产公司欠其工程款,用两套房屋抵偿给被告人崔晓微,被告人崔晓微谎称用该两套房屋抵顶王某某然,后王某某然识破。之后,被告人崔晓微伪造宜居康郡小区二号楼二单元204室和前郭县农资小区一号楼三单元602室两处房屋的产权证明,骗王某某然信任,王某某然妻贾某某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28万元将两处房屋抵顶王某某然。被害王某某然得知房照是假的时,被告人崔晓微偿王某某然人民币12万元,并用自家的承包地以转包的形式抵偿欠款12.75万元,王某某然人民币30.45万元,被告人崔晓微逃跑,后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崔晓微(2014年9月1日)供述:2012年夏天左右我陆续王某某然手中借了42万多元钱王某某然找过我要钱,我当时没有钱,就说宜居康郡有两套房子给他抵账还钱。后王某某然的妻贾某某艳到宜居康郡去问了,找到我说,宜居康郡根本没有你说的那两套房子,我就承认骗她了。但我和她说把我现在住的宜居康郡二号楼二单元204室和我哥哥崔晓光的前郭县农资小区一号楼三单元602室的房子抵给他们,承诺把房屋抵押给他们,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来他们找过我几次,说房照是假的,房照我是通过一个短信,联系的是南方女人,我花了500元钱办理的,是我提供假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南方女人做完后,用快递送到宜居康郡门卫。我因为没有钱给他们,我就到别的地方住了,他们找不到我了。被告人崔晓微(2014年9月10日)供述:2012年6月至2012年下半年,我因为工地上缺钱,给工人开不开支,就虚构了向宜居康郡房产公司缴纳为其顶账的两套房屋未结清余款为名,多次骗取我好朋王某某然现金总计47万元,王某某然揭穿后,我又提供了两个假房照王某某然签订了假的买卖合同,来缓解我还款的期限王某某然信任后,我就跑到外地躲起来,挣钱还账,上段时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在出走之前用我家五口人承包的水田地直补和余下承包期的钱顶王某某然,定的价格是15.6万元王某某然手中有手续,我们村会计也签字了,我在一个月后,我分两次王某某然现金12万元。被告人崔晓微(2014年10月22日)供述:2012年6月至2012年下半年,我因为工地缺钱,先后六次王某某然借款44万元,有3分利息的,还有5分的,到年底的时候我就还不上了,没有办法,就虚构向宜居康郡房产公司缴纳为其顶账的两套房屋未结清余款为名来还这些钱,半个月左右,就王某某然识破了,为了让他相信,我又虚构了两个房照(我和我哥的),用两个假房照王某某然签订了假的买卖合同(意思是我用房照抵押给他,以后我用欠款抽房照,实际签订的是假的买卖合同,合同日期是2012年12月2日),来缓解我还款的期限,当天晚上的时候,我用我家承包地,用我母亲王秀荣的名字贾某某艳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数额是12.75万元,算是王某某然的利息。2012年12月3日王某某然打过60万元的欠条,当时我为了王某某然相信,多给他点利息,我能缓解一下,实际不是本意,12月3日这个日期就是在提供假房照和用承包地顶账的第二天,借据写的王某某然媳贾某某艳的名字。意思是44万元本金再加上16万元利息,不包括地款顶账的利息12.75万元。被告人崔晓微当庭供述:我为了给工人开支,又没有钱,分五次王某某然借钱,总共借款33万元,都有欠条,现金一共还了12万元,还用水田地抵账12.75万元,12.75万元还的是利息,我拿假房照还的也是利息,当时是五分利。两个假房照是有这事。我和宜居康郡口头协议说给我一套房子顶工程款,我就王某某然说了。2、被害王某某然(2014年2月27日)陈述:我被一个叫崔晓微的男的以卖我房子为名骗走38.28万元人民币,2012年11月份,崔晓微说他在宜居康郡包活,结算时工地给他两套住房,由于没欠那么多工程款,他需要找给工地10多万元差价,从我手中借了20.6万元钱。余下的借款,崔晓微说给工人开支,从我手把钱借走,时间是2012年夏天,崔说等把工地给他结算的两套房子拿到手,如果不能还钱,就把两套房子抵给我。后来我媳妇怕这里有什么差头,就去宜居康郡办公室查了,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公司不欠崔晓微的钱,也没有要给他两套楼抵工程款这回事。然后我问崔晓微怎么回事,崔晓微承认他开始说谎骗我,他说把他自己现在住的宜居康郡二号楼二单元204室和他哥崔晓光住的前郭县农资小区一号楼三单元602室两栋住宅楼给我,我和我媳贾某某艳同意了。于是2012年12月2日,当时我出门在外贾某某艳找到崔晓微朝他要,答应抵给我们的两栋楼,崔晓微和他哥分别贾某某艳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承诺把这两套房子贾某某艳,并把两个住宅的房照给我们。随后我们把房照拿到房产核实,发现这两个房照都是假的,于是我再找崔晓微,他说马上还我钱,一直拖我到今天,他在宜居康郡租的房子也退了,手机也联系不上了。被害王某某然(2014年10月28日)陈述:实际崔晓微骗我本金54.2万元,我发觉后,他用两个房照做抵押,虽然给不上我54.2万元本金,暂时我也认了,我们是按照房照的平数计算出的钱是38.28万元(80和94平米,每平米2200元),所以我报案时就按38.28万元报了。在2012年6月到2012年末和2013年初的时候,崔晓微以给工人开工资和他看眼睛的名义向我借钱,有借条的2012年6月借5万元、7月5日借5万元、8月15日借6万元、11月2日借4万元、11月9日借13万元(合计33万元),没有借条的2012年9月11日以看眼睛为由借10万元、11月19日以给工人开支为由借4万元、11月22日以在宜居康郡那给的施工款顶的房子还钱为由借7.2万元,总计54.2万元,他没钱还我,他就和他哥给我提供两个房照,同一天晚上还用他家的承包地以转包的形式顶了12.75万元利息,时间是年底12月2号那样,第二天他就给我打了一个60万元的总的欠条,意思是本金54.2万元,还有没给的利息和违约金5.8万元。过一段我查房照全是假的,他又骗了我,过了一个来月我又找到他要钱,他求我不要报案,能尽快还我钱,随后分三次给我12万元,这钱都在我典当行或家里给的,没有手续。一直到今年我怎么找也找不着他了,2月末的时候就报案了,报案时就暂时按假房照及房屋买卖合同里的38.28万元报的案。3、证贾某某艳(2014年3月2日)证实:我和崔晓微是同学关系,崔晓微每次王某某然那拿钱,我都是在事后知道的,大约在2012年10月份左右王某某然跟我说,崔晓微陆续在他那借了50万左右的钱一直还不上,我王某某然,崔晓微借钱干什么用了,他说崔晓微说:他在宜居康郡干点工程,宜居康郡答应给他两套房子顶工程款,但是两套房子的价值比工程款多,他要把这两套房子的余款交上房子才能给他,我知道这事之后不放心,在2012年11月份的时候我找崔晓微拽他跟我一起去宜居康郡工程部查这两套房子的事,在楼下崔晓微就拽着我不让我上去,后来我自己去核实这件事,宜居康郡工程部的工作人员跟我说没有这回事,我去问崔晓微,他承认钱让他干别的花了,并承诺拿他和他哥哥的房子给我抵押,一个月之内还钱,钱还不上房子就给我过户抵账,我王某某然商量之后也同意了。2012年12月2日上午的时候,我找到崔晓微办房屋抵押手续,崔晓微拿出两个房照,我看完后我们俩又一起找的崔晓光,当时还有我一个朋杨某某明也在场,我们在车里做的房屋买卖合同,签完后崔晓微承诺1个月后还清,还不上钱房子给我过户。在这以后一直到3月份我总催他要钱,他也一直没给,后来就找不到崔晓微了。我感觉不对劲就到房产查了这两套房屋的情况,在房产没查到这两套房子的任何信息。后来一直也找不到崔晓微了。4、证杨某某明(2014年3月17日)证实王某某然的媳贾某某艳是我朋友,2012年12月2日上午贾某某艳找我说让我陪她去签个合同,我负责开车,之后我贾某某艳接的崔晓微哥俩,到了宜居康郡附近贾某某艳和崔晓微哥俩就在车里签的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不知道,签完合同我们就走了王某某然被崔晓微骗了多少钱,这个我不清楚。(2014年10月29日)证实,我王某某然、崔晓微是朋友关系,崔晓微王某某然那骗钱我都知道,证实崔晓微骗王某某然钱款本金54.2万元。5、证付某乙能证实崔晓微在宜居康郡小区干过小区硬化工程,都是现金结算的工程款,没有用车或房子给崔晓微顶账的事实。6、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收据能证实被告人崔晓微用宜居康郡二号楼二单元204室和其哥哥崔晓光的前郭县农资小区一号楼三单元602室的房子作价38.28万元抵给被害王某某然的事实。7、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证实产权人崔晓光,产权证号为00014284号,坐落在前郭县农资小区一号楼三单元602室;产权人崔晓微,产权证号为00032478号,坐落在前郭县宜居康郡二号楼二单元204室两枚产权证不是松原市房产处所发,无档案资料。两枚房照是假的,房屋不存在。8、宜居康郡小区硬化及道路施工结算书能证实宜居康郡给付崔晓微的工程款是现金结算的事实。9、借据五枚能证实崔晓微王某某然借款有据可查的是33万元。并能证实2012年12月3日崔晓微王某某然妻贾某某艳打了借款60万元借条的事实。10、土地转包合同能证实崔晓微用17亩水田,承包期15年,价值12.75万元转包王某某然抵账的事实。11、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崔晓微曾因殴打他人,2013年1月15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12、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8月31日在宁江区富江苑小区将网上逃犯崔晓微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晓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晓微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崔晓微借款时没有使用欺诈方法,不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被害王某某然的陈述:2012年11月份,崔晓微说他在宜居康郡包活,结算时工地给他两套住房,由于没欠那么多工程款,他需要找给工地10多万元差价,从我手中借了20.6万元钱……其余的借款,崔晓微说给工人开支,如果还不上就用那两套房子抵偿借款,把钱借走了。2、证付某甲文证言:崔晓微在宜居康郡小区干过小区硬化工程,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现金结算,没有用房子抵债的事。3、被告人崔晓微供述王某某然的妻贾某某艳找到我说宜居康郡根本没有我的房子,我承认了是在骗她。我又和他们说用我现在居住的楼房和我哥哥崔晓光的房子抵偿欠他们的债务,并制作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他们找过我几次,我没钱给他们,就到别的地方住,他们找不到我了……上述证据表明一、被告人崔晓微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王某某然手中骗取的借款。二、被告人崔晓微为了非法占有该笔欠款,谎言被识破后,又编造用其哥哥崔晓光的房屋抵债、制作假房照等手段继续欺骗被害人,直至最后潜逃。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晓微借款时没有使用欺诈方法,不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崔晓微偿还欠款12万元、用承包田抵偿欠款12.75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崔晓微拒不认罪,且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崔晓微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晓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刘 洪 侠代理审判员 韩 丹 丹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异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