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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非诉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案件名称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非诉审字第00007号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新余市榮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罚字[2014]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罚字[2014]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罚字[2014]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审判长 贺 婧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陈润根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许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