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奚德勇与陈军、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德勇,陈军,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238号原告:奚德勇,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1)。法定代表人:宋祖礼,经理。原告奚德勇与被告陈军、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德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模胜、被告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德勇诉称:被告陈军因工程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5月23日、2012年7月19日向我借款100万、15万元,约定月息5分,并立下借条两张,共计115万元,被告建安公司盖章担保。后被告陈军偿还借款65万元本金及利息,下余借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陈军立即偿还下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被告建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军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建安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军因承建工程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5月23日、2012年7月19日立据向原告奚德勇借款100万元、15万元,并约定月息5分。2012年5月23日的借条上注明“今借到奚德勇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月利息5分。此据借款人:陈军2012.5.23,被告建安公司盖章担保”。2012年7月19日的借条上注明“今借到奚德勇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月息5分)此据陈军2012.7.19,被告建安公司盖章担保”。后经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陈军于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注明“我陈军定于2013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所欠奚德勇壹佰万现金还清。此据陈军2013.11.4。被告建安公司在该承诺书上注明:如陈军在11月20日之前还不清,由我公司还清,并加盖公司印章”。2014年7月,原、被告双方对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陈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余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两被告借故拖欠,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军借原告奚德勇款共计115万元,有其所立的两张借据为凭,足以认定。被告建安公司对上述借款均盖章担保,因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经结算,被告陈军已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陈军偿还下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被告建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奚德勇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二、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兴海审 判 员 李恩福人民陪审员 杨延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