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小妹与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小妹,刘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小妹,女。委托代理人:买国芳,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涛,女。再审申请人李小妹因与被申请人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7819号民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东中法立民申字第3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再审申请人李小妹送达了《预交审判监督案件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未收到李小妹预缴的诉讼费。李小妹称未缴纳再审诉讼费的原因是,2014年9月24日其与刘涛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已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刘涛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涉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李小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的申请,本案应按李小妹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李小妹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78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