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康海波、高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波,高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海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广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康海波与高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广华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峪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广华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峪信用社62×××20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