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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建利与刘利民、赵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利,刘利民,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1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利。被执行人刘利民。被执行人赵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89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建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利民、赵龙已履行案件款2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38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