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建利与刘利民、赵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利,刘利民,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1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利。被执行人刘利民。被执行人赵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89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建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利民、赵龙已履行案件款2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38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