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骈培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骈培军,张波,段振海,赵新杰,梁学平,李天成,王树红,骈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骈培军,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波,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振海,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新杰,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学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天成,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红,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骈文学,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20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骈培军、张波、段振海、赵新杰、梁学平、李天成、王树红、骈文学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骈培军、张波、段振海、赵新杰、梁学平、李天成、王树红、骈文学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