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杰超与山东天衢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超,山东天衢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超,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山东天衢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郑俊松,职务:经理。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刘杰超于2014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所有款项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23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