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军山与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山,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70号申请人李军山,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子谞,系该公司经理。李军山诉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李军山件给付款项500000元。判决书发生效力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