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宋辉与何文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何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967号申请执行人宋辉,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闫桥村胡西组271号。被执行人何文科,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午井镇强家沟村豆村222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文科给付赔偿款39915元。因被执行人何文科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扶风县午井镇强家沟村豆村222号,本院已依法委托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0967号案件做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