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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田桂芝与赵雪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桂芝,赵雪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桂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雪炜。再审申请人田桂芝因与被申请人赵雪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邹伟、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田桂芝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未调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田桂芝在一审中仅提供了借条,未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发生。对于自然人,149余万元的借款属巨额款项,田桂芝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2、田桂芝作为银行账户的户主,其本人账户的交易记录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综上,田桂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桂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