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田桂芝与赵雪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桂芝,赵雪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桂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雪炜。再审申请人田桂芝因与被申请人赵雪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邹伟、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田桂芝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未调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田桂芝在一审中仅提供了借条,未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发生。对于自然人,149余万元的借款属巨额款项,田桂芝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2、田桂芝作为银行账户的户主,其本人账户的交易记录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综上,田桂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桂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