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普选与张小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普选,张小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张普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顺军,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屈保国,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张普选与张小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张普选受雇于被告张小国,2014年6月28日在给丰仪乡张寨子村某村民家干活时,被垒下来的土砸伤,被送往兴平市人民医院住院,后又转至咸阳215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等症,张小国已支付其医疗费12000余元,后因是否构成残疾、后续治疗费等诉至本院,双方为此协商无效,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考虑到相邻关系,除已付的费用外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普选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000元,原告张普选在收到此款后表示谅解,于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愿意了结此事。本院认为,原、被告互为乡党,应当和睦友善,互让互谅。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普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后为2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罗银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