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