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俊国与刘阳、陈飞、杨建宇、肖跃、许阳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德昌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国,男,1991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阳,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飞,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建宇,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肖跃,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阳,男,出生年月不祥。2014年12月30日受理陈俊国申请执行刘阳、陈飞、杨建宇、肖跃、许阳健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200.00元,诉讼费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费54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陈俊国申请执行刘阳、陈飞、杨建宇、肖跃、许阳健康纠纷一案,现在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