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西乡县某某局与陈某某、郝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某某局,陈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局。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陈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郝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经本院审查,准予执行的西乡县某某局作出的西计生申执(2014)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郝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45102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45102元,并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580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同意对未受偿的45102元保留其债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费58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行非诉审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穆崇洁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