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北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鑫伟与被告黎进新、张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伟,黎进新,张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李鑫伟。被告黎进新。被告张志群。原告李鑫伟与被告黎进新、张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东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邹志军、姜志銮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黎进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其中2014年6月9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21日借款3万元。被告黎进新于2014年6月21日立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月息为6%。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黎进新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6月2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数额为8万元,月息6%,借期三个月。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黎进新均拖欠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据、婚姻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黎进新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黎进新拖欠不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黄文志应当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利息约定,因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志群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进新归还原告李鑫伟借款本金8万元并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志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9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595元,由被告黎进新、张志群负担。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东庆人民陪审员 邹志军人民陪审员 姜志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温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