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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张汉军与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汉军,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汉军。被申请人张飞。申请人张汉军与被申请人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张汉军自愿以自有坐落于宣化区建国街22号楼3单元302号楼房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