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立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龚勋与林恩光、胡莉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勋,林恩光,胡莉萍,王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鹰立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勋,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恩光,个体户,现已被网上追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莉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洋。上诉人龚勋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51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龚勋上诉称:被上诉人林恩光涉嫌诈骗罪是案外人报案,上诉人并未报案,林恩光至今也未归案,且现在单独起诉保证人已过了保证期限,法院应审理此案,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贵溪市公安局已以被上诉人林恩光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上诉人起诉的借款事实与贵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嫌诈骗罪的事实想重叠,原审法院也已将被上诉人林恩光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移交至贵溪市公安局。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占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邱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