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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楼。法定代表人:闫为宁,系局长。被执行人:大连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号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晓烽,系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欣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175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175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局对处理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作出(2014)开行他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准予执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4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直在协商有关被执行人补缴案涉社会保险费事宜,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尚需一段时间。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本院(2014)开执字第18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