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郎德宏诉李帮明、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德宏,李帮明,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郎德宏,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李帮明,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郎芳,女,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郎德宏申请执行李帮明、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帮明、郎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示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林审 判 员 吴其银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