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吴家妹与吴俊烨、朱星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家妹,吴俊烨,朱星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妹。委托代理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茸茸,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烨。委托代理人徐佩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星云。委托代理人杨庚海。上诉人吴家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家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瑶棋、被上诉人吴俊烨的委托代理人徐佩发、被上诉人朱星云的委托代理人杨庚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怡红代理审判员 王疆中代理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