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甲香与何敬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唐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