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法定代表人程建平,经理。被申请人王建平,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北街73号9号楼2单元104室。身份证号:1301021963********。被申请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武阳,经理。申请人隆化县财农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平在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550万元予以查封,对应财产为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恒地商住综合楼商业4厅(面积为90.54㎡)、商业6厅(面积为122.12㎡)、商业8厅(面积为125.44㎡)、恒地商住小区负一层102楼房(面积为1416.48㎡,含车库)。并对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地下酒窖内库存的酒(酒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隆工商抵字(2013)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50万元)。隆化县财政局以位于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102号4187㎡的办公楼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王建平在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550万元予以查封,对应财产为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恒地商住综合楼商业4厅(面积为90.54㎡)、商业6厅(面积为122.12㎡)、商业8厅(面积为125.44㎡)、恒地商住小区负一层102楼房(面积为1416.48㎡,含车库)。查封期间指定由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二、对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地下酒窖库存的酒(酒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隆工商抵字(2013)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50万元)。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保管。以上查封财产不得进行毁损、变卖、赠与、再行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来源:百度搜索“”